close

  韓偉
  現代化的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,著眼於中國特有的政治經濟體制及社會文化傳統,國家治理必然是中國化的,而不能是西方化。就此,我們需要認真把握中國社會文化中的特質,研究我國獨特的文化傳統、獨特的歷史命運、獨特的基本國情,建設符合中國國情、社情、民情的國家治理體系,為解決當下中國的問題提供有益的幫助。
  建設現代化的國家治理體系必須與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相適應,然而,什麼是中國文化中獨有的特質,特別是影響到國家治理目標實現的特質?從不同的角度,我們當然可以提出很多答案,但如果就國家對基層的社會治理而言,最為關鍵的,應該是家本位、家文化,以及由此生成的社群主義傳統,它與西方原子化的個人主義傳統形成鮮明的對照。將家本位特質放置在國家治理這一維度下,可以看到,傳統中國形成了一套獨特的治理體系或治理結構。在傳統社會,家族構成了一個基本的治理單位,家族內部有作為權威的家長,有作為行為規範的家法族規,因此,在很大程度上,家族是一個內部自洽的治理組織,大多數情況下,國家或政府不會介入家族內部治理,家齊而國治就在這樣的路徑下形成。
  若將家族放大,就是中國傳統的鄉村,但鄉村治理不完全等同於家族,表現出自身的一些特點。在傳統的國家治理體制下,形成費孝通先生所稱的“雙軌政治”,即不只是有政府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渠道,還有人民的意見反饋之自下而上的渠道,形成上通下達的雙軌形式。換言之,在社會基層,採取簡約治理的模式,“皇權不下縣”,國家正式行政治理在大多數情況下僅及於州縣,也就是說州縣以下主要由鄉民自治來實現。在明代,地方自治通過“鄉約”與老人、里長的制度來實現。到了清代,大體上仍延續了這樣的做法,但其表現及地方自治的主導人物發生了轉變,鄉保、紳耆在鄉治中的作用日益凸顯,鄉約、條規等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。也就是說,作為制度規範的鄉規民約、作為鄉治主體的鄉保與紳耆,以及或隱或現的官府的影響,共同構成了傳統中國鄉村的治理秩序,這是一種內含了倫理道德價值的共同體秩序,它維護了鄉村社會的和諧安寧。基層社會的穩定,又促成了社會乃至國家治理的有序。
  在急速變遷的社會中,特別是在城鎮化進程中,家族本位在當代中國似乎不那麼顯著。但在廣大的鄉村、基層社區,家本位及其社群主義文化仍或隱或現地存在。當然,當前構成鄉村治理的傳統因素在逐漸消失,暴露出很多問題。比如,近年來鄉村治理的潰散化,以及鄉村基層選舉的“黑惡化”,尤其是經濟發展較快的城郊鄉村,巨大的經濟利益與無序的鄉村治理形成巨大反差,幾乎顛覆了傳統自給自足的鄉村治理結構。究其原因,當然有士紳等傳統鄉村權威的衰落,以及禮俗道德的廢棄,但同時,也涉及了中國特有文化的另一面:強調權力,信奉人治,無視規則與程序正義。故必須用現代的法治來匡正,實現國家治理的法治化,達到公平正義的最終目標。
  實現國家治理體系的法治化,必須與中國化相結合,二者相互促進、相輔相成。在國家的基層治理中,就不能只是有自上而下地“管制”,還需要發揮社會自治的功能,賦予人民群眾充分的民主權利,允許其選擇治理代表人,成立社會自治組織。同時,為防止民主過程中的暴力化、黑金化,又必須切實發揮法治的作用。在基層選舉中,不斷提高民主選舉的競爭性與透明度,堅決遏制各種形式的賄選,對違法行為真正做到依法嚴懲。在基層治理的過程中,例如對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中,同樣需要發揮法治的作用,使得決策制定、利益分配始終在高度的法治化、程序化過程中進行,有效避免管理的恣意,保障社會各階層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切身利益。當然,這裡的法治,既包括了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物權法等基本民事法律,也包括地方政府制定的有關地方性規章等,還應包括各地根據自身不同情況因地制宜地制定靈活的鄉規民約,以保障治理始終在制度化、法治化的軌道上運行。
  社會基層治理的另一大問題是治理人才的缺失。傳統中國的鄉村治理,依賴於一大批擁有穩定價值觀與較高治理能力的士紳。隨著現代化的推進,鄉村的士紳階層已經不復存在,如何有效解決基層治理中的人才缺失問題,成為另一大難題。事實上,這一問題的解決,同樣可以用推進法治的社會、建立公平的市場來實現。在公平、自由的市場環境下,從來不缺乏人才,真正的問題是,各種不合理的制度,各種不平等的身份限制,阻礙了人才的自由流動,造成了治理人才的結構性短缺。近年來,鄉村經濟的發展一日千里,特別是一些城郊村以及具有地域、資源優勢的鄉村,經濟發展更是蒸蒸日上,它們對各種人才具有強大的吸引力。但是,為何各種人才的進入仍面臨各種困境,根本的原因就在於目前仍然留存的城鄉二元制身份結構,鄉村的民眾要進入城市落戶、生活有困難,城市的有識之士要回到鄉村參與治理同樣是困難重重。這一制度性障礙,直接造成了鄉村等基層社會治理人才的缺乏,也造成了國家基層治理的低效甚至無序。
  國家治理體系內涵豐富,涉及治理的不同層面,社會基層的治理是其重要的方面,但並不是全部。然而,國家治理體系的中國化與法治化,卻是國家在各個層面實現有效治理的內在要求。中國化解決治理之中國問題,使其更符合中國國情;法治化則解決治理之秩序問題,使之更為規範有序。我們當然需要對人類的一切制度文明保持開放的心態,但只有真正實現國家治理的中國化與法治化,才能直面中國問題,回應改革訴求,進而實現中國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。
  (作者為陝西省社會科學院助理研究員)  (原標題:國家治理要把握中國社會文化特質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bt07btcht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